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195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辽宁省**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海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海城市**镁矿公司(以下简称“**镁矿”)于1995年至2009年3月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因采矿等行为非法占用林地236.6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该段时间内担任“**镁矿”矿长,是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3日对本案立案侦查。经查,未发现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过10年追诉时效期限,应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