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云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绰号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徐圩新区**农场**分场**管理区**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于2016年7月1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徐圩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徐圩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徐圩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
连云港市公安局徐圩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至2020年间,在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农场**分场**管理区**号,刘某某使用铅弹模具、铅丝、铁锤等工具,非法制造气枪铅弹至少570发用于玩气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气枪、铅弹及其他非法制造弹药的原材料、工具等依法予以收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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