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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25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1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一个微信群内发布了出售发****,后被举报人于2019年10月15日举报至我局西北旺派出所,由举报人和刘某某约定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2万左右面值的出租车发票。2019年11月19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到北京市海淀区**路**社区西侧,向举报人非法出售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520份,并收取1000元人民币,后被当场抓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路**社区西侧,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他人非法出售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520张,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真发票。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亢某某、高某某、陶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录像、聊天记录,证明刘某某向他人非法出售发票未遂的事实;

2.扣押笔录、涉案发票照片、《国家税务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证明刘某某向他人出售的520份发票系真发票;

3.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非法出售发票的份数相对不大,且系犯罪未遂,属于犯罪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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