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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二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019年4月1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21日、自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8月21日)。

正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1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400万元的价格将7.7714亩建设用地土地长期租赁给丰家庄村民王某某用于建居民小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正定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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