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沂南县,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沂南县**镇**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5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7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9年2月份到8月5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与被害人李某某谈恋爱期间,为监视李某某在其别克轿车(车牌号:鲁L*****)和白色富士达牌电动车上安装GPS定位跟踪器,并用其手机每天实时监控其位置信息,严重侵犯了李某某的个人隐私,对其生活和工作造成了较大的影响;2019年8月2日晚10时许,刘某某利用GPS定位跟踪器找到李某某租住在**镇**村的出租房内,后未经李某某同意进入其天井内,在要进入堂屋时被李某某发现遂报警,后刘某某逃跑;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与李某某分手之后,多次与其纠缠,并在网上搜索如何杀人的方法、如何使用针管注射液体致人死亡等相关信息,并购买了医用针管、医用手套、透明胶带、一瓶不明的液体等作案工具预谋实施犯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认可其在被害人的车辆上安装GPS定位系统的事实,但是不承认侵入了被害人的住宅、也不承认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和行为,公安机关无法提取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获取到的被害人的行踪轨迹条数,因此无法证明是否达到情节严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返还刘某某。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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