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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北检公诉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街**委**组**号,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1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7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6年12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

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先于2016年8月间,以每箱人民币500元的批发价格卖给陈某某(另案处理)气动力枪支两箱共计24支,后又在九月间以同样价格卖给张某某(另案处理)气动力枪支一箱共计12支,经鉴定,共有六只枪型物鉴定为枪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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