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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_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户籍地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号,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8年4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临沂市兰山区**城**店内非法出售“大卫水”、“美国二号”、“王中王”、“磷化锌”等含有氟乙酰胺等危险物质的老鼠药,并在租赁的仓库中大量储存含有氟乙酰胺剧毒危险物质的液体。

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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