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Z8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何宗贵,系广东威纳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2月26日、2020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19年2月份起帮朱某某(已另行起诉)销售假冒的高尔夫球杆,其工作内容为帮朱某某管理微信和淘宝的售卖、发货以及淘宝店的收钱。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其他店铺和高尔夫球杆的官网下载图片和内容介绍放到自己经营的店铺,当有顾客咨询时,告知对方其所卖的高尔夫球杆为正品,同时其明知自己所售的产品仅为官网价格的三分之一,其在淘宝店铺销售的商品会提成百分之十至十五,微信销售的商品每个加价100至200元,在帮助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销售假冒高尔夫球杆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共获利6000至7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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