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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四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乡**村**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小区**栋**号。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16日20时,梅某某报警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底商**烟酒店买到假酒”。经查,报警人梅某某于2019年1月初在刘某某经营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烟酒店购买十一箱52度五粮液白酒,购买价格为50160元,后梅江波发现该酒系假酒。经鉴定,刘某某向梅某某出售的十一箱52度五粮液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19年2月27日,刘某某自行到新河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刘某某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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