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公诉刑不诉〔2020〕Z5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翁某某**号,现租住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区**房。因涉嫌重婚罪, 2019年4月23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21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案证据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黄某某在广东省翁源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下儿子刘某乙。因生活中的各种原因,导致刘某甲与黄某某夫妻关系紧张,感情不和。2017年,刘某甲在明知自己有配偶并且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与赖某甲以夫妻名义在龙仙镇鑫源花园东区B栋302房共同生活,产生事实婚姻,并于生下儿子赖某乙。2019年3月17日,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控告刘某甲涉嫌重婚犯罪。案发后经双方协商,刘某甲与黄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协议离婚,黄某某对刘某甲的重婚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6月3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建立事实婚姻,其行为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和被害人解除了婚姻关系,不再存在重婚的婚姻状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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