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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刑诉刑不诉〔2016〕9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0月5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0月20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养牛场内,欲向刘某某请教有关用旋耕机耙地的技巧问题,王某某将刘某某的旋耕耙从养牛场内开到院外的田地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给王某某演示旋耕机操作时,允许王某某站在旋耕机耙上,在启动旋耕机后不久,导致王某某坠下,被旋耕耙耙伤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家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现金26.2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表示谅解,要求不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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