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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上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526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南宁市上林县**乡**弄**宿舍**(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8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5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上林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30日再次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3日晚11时许,上林县澄泰乡安宁采石场的工人陈某某在未取得铲装设备操作证且作业区域夜间照明不足的情况,仍违章驾驶铲车在上林县澄泰乡安宁采石场弄贬采区内作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上林县安宁采石场弄贬采区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负责采区的安全和生产管理工作,在未查验陈某某是否具有铲车驾驶证照的情况下,允许陈某某进行作业,且对铲车作业区域照明设备不足这一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消除。当晚,陈某某因疏忽大意,在驾驶铲车将石粉装上货车的过程中将被害人郑某填埋在货车车厢上并导致郑某当场死亡,

2019年5月8日,经公安机关报电话通知,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案发后,上林县澄泰乡安宁采石场弄贬采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7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上林县澄泰乡安宁采石场弄贬采区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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