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7月3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1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30日16时许,李某某受雇于吴某某至本市白某某**街**号南侧巷道,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房子进行室内装修时不慎从五楼阳台失足坠地,后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明,吴某某没有建筑施工的相关资质,亦没有对李某某等员工做好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经鉴定,李某某符合因高坠致死。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位于本市白某某**镇**街**号的自建房内墙装修工程交由朱某某(另案处理)承揽,后朱某某将该工程转包给没有建筑施工相关资质的吴某某(另案不起诉),吴某某雇请李某某夫妇对内墙进行批荡上灰。6月30日16时许,李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等防护用品,在上址五楼大厅站在木梯上作业时,从未搭建边沿防护设施的阳台跌落致死。经鉴定,李某某符合因高坠致死。事故发生后,刘某某赔偿李某某近亲属人民币67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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