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某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80********,汉族,大专文化,济南**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理兼安全员,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12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被害人韩某某违规操作起重机械,用索具末端的吊钩勾住提升机下罩壳体外沿,送往暂存区,在下放过程中提升机下罩倾斜从索具末端吊钩处脱落,倾覆时砸中韩某某的头部,造成韩某某头部外伤死亡。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济南**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理兼安全员,是装配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因其未认真组织新员工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被害人韩某某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车间安全检查不及时,未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员工违章作业,从而导致该单位上述安全事故的发生。
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行到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治安大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7月12日,济南**铸造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韩某某近亲属的损失,韩某某近亲属对刘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