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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48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佛山市**鞋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鞋业员工宿舍。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7日14时许,佛山市**鞋业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工业区**号四楼的工厂内,任某某(工人)在被不起诉刘某某(厂长)的安排下,使用手持打磨机对车间地面上的螺丝钉进行切割,15时许完成切割。16时20分许,一名车间工人发现铁皮泡沫隔离墙上方约1.5米的位置起火,与其他工人使用灭火器灭火无果后离开现场。

火灾造成******工业区**号楼房四楼至九楼的厂房全部烧毁,其中被害人周某某位于上址六楼的佛山市**科技有限公司被烧毁的一批电脑、打印机共价值人民币582757元;被害人邹某某位于上址六楼之二的佛山市**商贸有限公司被烧毁的一批打印机共价值人民币460736元;被害人胡某某位于上址三楼的佛山市**鞋业有限公司的损失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037857元。其余被害人暂未提交损失核价材料,上述暂合计3081350元。

佛山市消防支队南海区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起火时间是2019年9月27日15时40分许;起火部位是位于佛山市**鞋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距离东墙6.1米、南墙15.2米为中心,直径1.5米范围内;起火原因:操作工人任某某在使用手持砂轮机打磨地面,地面膨胀螺栓时,违章作业,飞溅火星引燃仓库内可燃物所致。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刘某某安排任某某切割螺丝钉的行为造成一个多小时后车间与仓库之间的隔离墙起火,无法排除存在其他起火原因,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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