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011957********,汉族,专科文化,系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8年3月份担任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9年4月份又兼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开发了东胜区**小区,小区住宅已交工,并有住户已入住,但小区地下室尚未完工,也未交付使用。2020年4月16日,被害人田某某受该小区**号的住户雇佣从单元门口向楼上吊运沙子。当日14时许,被害人田某某从楼梯进入**号楼**单元地下一层,因地下一层无照明及楼梯护栏,田某某不慎从楼梯处坠落身亡。
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田某某的尸表检验符合高坠致多部位损伤而死亡。案发后,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住户等共同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东胜区应急管理局未对本次事件出具相关责任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被害人田某某并非在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小区的生产、作业中发生事故而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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