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3303281990*******,汉族,中专毕业,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山。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为登封市**有限公司水电部主管,指派电工赵某某到登封市**城三楼陈某某商铺内进行电路施工作业,发现赵某某未佩戴安全防护装备违规施工时,没有及时予以制止,致使赵某某带电作业触电身亡。经鉴定,赵某某系电击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且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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