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市虎丘区**镇**地块**期工地**号楼木工班组负责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处杨**村**12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完毕,该分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25日上午8时40分左右,木工钱某某在**有限公司承包建设的苏州市虎丘区通安镇苏地2017-WG-29号地块二期工地17号楼7层临近无安全防护的脚手架处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作为该工地木工班组负责人的刘某某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工人未进行安全教育、交底, 职责不清、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较大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认定刘某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较大作用,应当承担较大责任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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