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311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乡**村委***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泌阳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9月2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下午17时左右,泌阳县**镇**村委**庄的冯某某,在泌阳县**镇**小区工地进行塔吊顶升作业固定塔吊辅臂时,从在建的六楼楼顶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工地系刘某某承包,楼体未围挡、没有防坠落网等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且冯某某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带及安全帽,刘某某未及时发现及排除隐患,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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