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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中共党员,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5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银行信贷员,住甘肃省和政县**小区**单元**室。2020年6月1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6月5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2020年8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9月13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时任**银行理事长马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在办理段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曹某某申请的480万元贷款的过程中,与马某某(另案处理)不尽职进行严格审查,致使该笔480万元贷款被违法发放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且逾期未还。给国家信贷资金造成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从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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