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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住寻甸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彭国雄,云南行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移送孟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同年9月27日将案件报送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

孟连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从昆明驾驶车牌为云******的棕色猎豹车前往临沧市沧源县,次日到达沧源县后驾驶该车偷渡出境至缅甸邦康,后将车停在一停车场内,将车钥匙交给一不知名的男子,两人住进一酒店等候。直到5月25日8时许,二人驾驶该车返回中国。当日14时50分,途经临沧市耿马县耿沧路和贺低路岔路口至耿马县城方向200米处时,被临沧市公安局边境管理支队查获,后民警从其二人所驾车辆四道侧门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42块,共计净重23266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孟连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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