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35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3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9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4.92克毒品吗啡从缅甸坐汽车运回我国云南省盈江市内,后又乘飞机将毒品从云南省德宏芒市带回广东深圳机场,然后从深圳乘坐出租车将毒品带回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街**路*号**房。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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