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0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村**村民组**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办公楼,因本案于2019年4月18日依法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依法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的一间废品站内,无证操作一辆叉车的过程中,由于没有注意到自己儿子张某某(2周岁)的出现,导致叉车碾压张某某后致其当场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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