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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6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于2012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19日、自2020年2月3日至3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自2020年1月20日至2月3日、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17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刘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在本市海淀区**镇**路西南头丁字路口处,忽视军事通信线路标志,指使挖掘机司机高某某违章作业,在部队人员告知停止作业后没有及时停止作业,致使中国人民解放军61035部队军用光缆被挖断,造成通信中断1小时39分钟。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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