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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福建省惠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53********,往来港澳通行证号码CC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街**号**。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9年12月5日被闸口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闸口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因走私分别于2019年11月24日、2019年12月3日被闸口海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拱闸关缉查字[2019]1064号、拱闸关查字[2019]20号)均已送达生效。

2019年12月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拱北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进境,无书面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截查,关员从其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乳液3瓶、便携式游戏机1套、香水4瓶、唇膏72支、美容注射液1盒。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对上述货物鉴定:系“DECORTE”牌乳液1瓶(标称规格/型号:300ML/瓶,产地:日本);系“NINTENDO”牌便携式游戏机1套(标称规格/型号:SWOTCH,产地:中国);系“ATELIER COLOGNE”牌香水2瓶(标称规格/型号:30ML/瓶,产地:法国);系“IPSA”牌乳液1瓶(标称规格/型号:175ML/瓶,产地:日本);系“SERGE LUTENS”牌香水1瓶(标称规格/型号:50ML/瓶,产地:法国);系“ANNASUI”牌香水1瓶(标称规格/型号:75ML/瓶,产地:美国);系“REVLON”牌唇膏72支(标称规格/型号:4.2g/支,产地:美国);系“FILLMED”牌美容注射液1盒(标称规格/型号:5支/盒,3ml/支,NCTF 135HA,产地:法国)。经拱北海关核定,上述涉嫌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152.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时年事已高,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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