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台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3日、4月16日二次退回台州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台州海关缉私分局于2019年5月16日退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2018年8月上旬,孙某某(已判)与颜某某(刑拘在逃)、张某某、杜某甲、洪某某、李某某、赵某甲(五人均已判)等人合谋共同出资200万元,购买 “海芝”船和“皖颖上货1029”船走私柴油入境销售。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9月17日期间,孙某某组织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赵某乙、毛某某(六人均已判)等人九次驾驶“海芝”船到公海海域附近走私柴油入境,共计走私进境柴油2547.476吨,经海关关税计核部门计核,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6445472.04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孙某某等人走私过程中,负责码头卸油现场望风及联系相关人员支付走私柴油货款。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台州海关缉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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