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1〕1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7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徐某某、马某某先后两次在嘉善县罗星街道丽都国际大酒店棋牌室租用包厢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共计9100元。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分得2500元,徐某某分得2500元,马某某分得41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因犯罪情节轻微,已退出全部犯罪所得,且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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