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四部刑不诉〔2020〕46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7********,汉族,半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城市**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开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李某某在乐清市柳市镇金西村暂住处摆放麻将桌,供他人以打“湖北麻将”和“双扣”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6000元。现已退赃。
上述事实有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证人童某某、杨某某、罗某某、望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扑克牌、麻将牌、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加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犯罪情节:(1)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2)自愿认罪认罚;(3)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4)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暂存本院的违法所得6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扑克牌2副、麻将牌2副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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