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四部刑不诉〔2020〕4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张某某、汪某某三人在乐清市**街道**村湖南饭店二楼,摆放麻将桌供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参与期间累计抽取头薪至少6000元。现已全部退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20年9月1日到乐清市公安局翁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上述事实有刘某甲、张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乙、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加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犯罪情节:(1)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2)自愿认罪认罚;(3)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4)系初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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