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四部刑不诉〔2020〕43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女,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30528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张某某、汪某某三人在乐清市**街道**村湖南饭店二楼,摆放麻将桌供他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参与期间累计抽取头薪至少6000元。现已全部退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20年9月1日到乐清市公安局翁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上述事实有刘某甲、张某某、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乙、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加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犯罪情节:(1)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2)自愿认罪认罚;(3)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4)系初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