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北检刑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乡**村**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5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2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2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龚某甲、龚某乙、刘某乙在贵港市港北区**路**楼**房龚某甲的出租屋内,以“火烤”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20年1月20日15时,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涉嫌吸食毒品的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龚某甲、龚某乙、刘某乙。民警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身上缴获一小包净重0.18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从龚某乙的身上缴获一小包净重0.09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经查,2020年1月2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通过手机微信接到龚某乙求购毒品冰毒的信息和毒资人民币500元后,遂到贵港市港北区国际生活港咏春拳馆附近,向一个叫外号“精某某”的男子购买份量为595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尔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到贵港市港北区**路**楼**房龚某甲的出租屋内,私自从所购得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中分一小部分留给自己吸食,将剩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龚某乙。
经本院审查,认为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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