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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刘某某,男,1978年1月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市人,打工,住山东省**市**街道***庄村。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临沂市公安局**局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后重报,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后重报,于2020年1月18日、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临沂市公安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等卫生室,从*****医药公司套买复方磷酸口服溶液,后非法销售给朱某某、付某某牟利,获利2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刘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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