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满足其吸食毒品的开销,采取以贩养吸的伎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向绰号 “阿锋”的男子(在逃)购买毒品,先后多次在博罗县**镇**门口、福田镇福达工业区新太厂门口、福田镇福阅路横溪头移民村路口等地,向吸毒违法人员张某某贩卖毒品。2019年6月26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博罗县福田镇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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