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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7月31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满足其吸食毒品的开销,采取以贩养吸的伎俩。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向绰号 “阿锋”的男子(在逃)购买毒品,先后多次在博罗县**镇**门口、福田镇福达工业区新太厂门口、福田镇福阅路横溪头移民村路口等地,向吸毒违法人员张某某贩卖毒品。2019年6月26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博罗县福田镇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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