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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住霍邱县潘集乡**村**组。曾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于2011年10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3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皖******大型汽车在从上海市至温州市的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多次使用将在高速公路入口站点领取的通行卡密封在易拉罐内屏蔽路标信号的方式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累计达11535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退还偷逃的通行费11535元,款项已由公安机关返还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温州管理处。

2020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动到乐清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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