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以装修周转资金、给工人发工资等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2900元。其中:
于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谎称自己装修需要周转资金,骗取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6000元,所骗赃款全部用于网上赌博。
于2018年10月22日,给被害人吕某某发微信谎称自己非法拘禁他人,被派出所抓获需要缴纳保证金,骗取吕某某人民币20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网上赌博。
于2018年12月17日,谎称自己装修需要资金周转,给工人发工资和进料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10000元,所得赃款大部分用于网上赌博,部分归还贷款。
于2018年12月期间,谎称自己和妻子吵架,没钱接妻子回家,分两次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5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网上赌博。
于2019年3月3日,谎称自己没钱给工人发放工资,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5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网上赌博。
于2019年3月4日,谎称自己干装修带的几个工人在外地干活没有回家车费,骗取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30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网上赌博。
于2019年3月4日,以手机抵押着急用钱为名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00元,及米色OPPOR9SPLUS手机一部(价值566.67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网上赌博,涉案手机发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甲等人陈述;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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