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在恋爱存续期间,刘某某以偿还其本人信用卡、归还前夫债务等理由,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从郑某某处共计骗取人民币73500元,并将所得款项予以挥霍。
2020年12月29日刘某某归还了全部款项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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