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刘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在恋爱存续期间,刘某某以偿还其本人信用卡、归还前夫债务等理由,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从郑某某处共计骗取人民币73500元,并将所得款项予以挥霍。

2020年12月29日刘某某归还了全部款项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