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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5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苍山县**镇**村**号,现住胶州市里岔镇青岛**宿舍。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其间,分别于2020年4月9日、6月2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9日、7月24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份至今,蔡某某、丁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孙某某前后在青岛市城阳区**社区**单元**户、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即墨区**庄**号楼**单元**户内,建立QQ聊天群,在群中伪装成专业人员和股民以向受害人推荐购买私募股票的方式骗取股民服务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参与诈骗被害人钱款情况,也不能证实刘某某发送诈骗信息数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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