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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高新检刑不诉〔2019〕6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94年**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7199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长春高新区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4月4日、2019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审查: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虚假身份为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首的诈骗集团拉客户,参与了共同诈骗。该犯罪事实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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