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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4196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衡阳市**局******副科长,现耒阳市*****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社区**路**号**栋**单元***室,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8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6日至2020年10月22日)。

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通过谢某某的介绍,与陈某某结识。刘某某为了能获得陈某某信任,安排陈某某在衡阳市石鼓区**饭店住宿和饮食,向陈某某吹嘘认识衡阳市很多领导、有关系,证明自己能力,谎称其认识衡阳市**银行董事长吕某某。他可以协调耒阳*****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某占股51%,是**公司大股东,实际控股人是谢某某,当时**公司因房地产开发项目急需融资贷款)从市**银行办出融资贷款。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又以自己曾经是**校教师,教过法律,能够帮陈某某办理出一份轻伤鉴定(2017年4月陈某某在耒阳因要债时被人打伤),让打人的人受到处罚和教训。通过找关系申请办理轻伤伤势鉴定和融资贷款的事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带着陈某某到衡阳市公安某些领导办公室,骗取陈某某的信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帮助陈某某办理轻伤鉴定和协调从衡阳市**银行融资贷款为名,骗取陈某某120万元人民币。后因轻伤鉴定和融资贷款的事情都未能办成,陈某某找刘某某讨要这120万元,刘某某在**饭店附近银行取出现金60万元退还给陈某某以及按照陈某某要求转给谢某某30万元之后。余下30万元,刘某某以抵扣**公司欠其个人债务和在办理轻伤鉴定和融资贷款协调关系的花销为由,拒不归还给陈某某,将剩余30万元占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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