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刑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91997********,湖南江华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和住所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1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分别自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13日至1月27日、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3日)。2020年4月3日,本院将本案报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8日将本案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3日,刘某某被其他“套路贷”团伙以3万元解套至以文某某为首的“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文某某、文武(均另案处理,已提起公诉)强迫刘某某出具了55000元的借条,虚增债务25000元。不久,因刘某某无力还款,文某某、文武以马上还清全部借款本息要挟其到长沙市芙蓉区**路“江南会”KTV从事有偿陪侍活动赚钱还款;约半个月后,文某某又安排刘某某到长沙市芙蓉区“通程”KTV做服务员赚钱还款;2017年12月起,文某某安排刘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几米空间”小区0533房从事网络贩卖仿冒品违法活动赚钱还款直到案发,所得收入除少许生活费外全部交给文某某。刘某某因极其害怕,一直不敢离开文某某组织,期间还被文某某强奸。
2018年11月,文某某发现司法机关开始加大对“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为逃避打击,将部分借款合同、借条等借款资料转移到“几米空间”0533房交由刘某某保管。刘某某在文某某组织成员需要查找借款资料时,为同伙翻找借款资料提供给其他组织成员用于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另按文某某和组织成员的要求销毁了其保管的部分借款资料。
2019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在“几米空间”0533房将刘某某抓获,并缴获刘某某用于贩卖仿冒品的作案用的电脑主机一台、借款合同、借条、借款申请书等借款资料共74份。刘某某到案如实供述了其参与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借款合同,借条,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文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其他参加者。刘某某本系被害人,长期被文某某组织控制并被强奸、敲诈,被胁迫参与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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