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19〕3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6261972********,汉族,大专文化,中联**科**区大区经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岭街道办事处铜盆湖社区铜盆湖路景秀江山**栋**房,因涉嫌诈骗罪,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6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一丁,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6年1月13日,绥宁县李熙桥镇塘玄湾村村委会与刘某乙签订了“塘玄湾村新修插家洞平板桥、路的承包合同书”,甲方为:塘玄湾村委会,乙方为:刘某乙,甲方成立理事会,主要负责监督桥梁建设质量、资金工作,理事会成员有:付召元、付召贤、付秀顺、付召田、付秀光、刘心宽、付召国、付召义、陶全容等人,当时工程预算金额为324800余元,由刘某乙的儿子刘某某垫资并参与管理该工程,后来工程整体发生改变,2007年7月工程完毕,刘某某提出了金额为857075.13元的结算单,理事会成员对结算金额不认可并拒绝签字,但是,后来村干部却代表村委会按857075.13元与刘某某签订了结算付款协议书。至2018年9月28日,塘玄湾村共支付给刘某乙553200余元。2018年11月经湖南**咨询有限公司对塘玄湾村插家洞桥、路工程整体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金额为506000.61元,刘某某于2018年12月15日主动退还47199.39元。(由刘某某妻子张丽华代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