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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301971********,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号商品楼**栋**单元**室,系衡水**学院教师。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丈夫王某某因病被**集团辞退,2016年7月1日**集团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王某某于2016年8月向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递交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并于2016年8月份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由户名为王某某、卡号为62284821391********的农业银行卡接受失业保险金,人社局同时向王某某发放医保费、取暖补贴、生育保险费、大额医保费。2017年7月21日,王某某因病去世,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仍继续领取王某某的失业保险,2018年6月26日公安机关对王某某的死亡进行了销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将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已收到的王某某失业保险据为己有,用王某某真实的死亡注销证明通过手机修图工具进行修改伪造,将王某某死亡时间改为2018年6月21日,骗取11个月王某某失业保险金等款项共计人民币15038.61元。2018年底人社局审计时,发现刘某某作假骗取失业保险金,通知刘某某及时退还。在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前刘某某仍有1838.61元未归还,刘某某到案后,其家属将剩余款项归还人社局账户中。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原在衡水**公司工作,后公司改制,2005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应聘至衡水**学院**系担任代课老师,该学院按时发放刘某某的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2006年2月8日刘某某被衡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刘某某明知其已在衡水**学院劳动、享受福利待遇的情况下,仍在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领取了2006年2月至2007年11月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取暖补贴共计8559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全部退还赃款,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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