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公诉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1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住辛集市**乡**村**路**号。2019年2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8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深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下半年深州**医院法人刘某某在取得医疗保险报销资格后,唆使医院职工张某某、台某某等人编造病人住院治疗的虚假病历,通过虚假病历骗取国家医疗保险资金。其中台某某仅根据通过刘某某、张某某开具的病人住院通知单编造病人住院治疗的假病历,但该病历中的病人未在医院住院治疗,医院通知该病人定时到医院拍摄在病床上的照片来应对医保局的监管系统,只有刘某某、张某某在假病历上签字才可以用该病历到医保局报销医保资金。经走访**医院部分病历上的患者发现深州市**医院通过伪造虚假病历骗取国家医疗保险资金12283.92元。
该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深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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