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街道**路**小区**号**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6月13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4月29日、7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沭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16日,王某某(另案)伪造了一本自己位于沭阳县沭城镇上海花园的假的房产证。2018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利用王某某伪造的上述房产证诈骗仲某某借款1万元。经鉴定,上述房产证系伪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沭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非法占有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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