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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隐瞒自己左耳部被他人殴打致左耳鼓膜穿孔的事实,虚构是自己掏耳朵误伤致左耳鼓膜穿孔,到徐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并使用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骗取医疗保险金人民币8527.22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退赔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退赔全部赃款,且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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