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四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2001********,汉族,大专文化,学生,住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虚构其能够解封游戏账号的事实,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高某某(男,13岁)解封游戏账号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让被害人高某某多次向其微信转账2350元,后又以向被害人出售游戏账号折抵之前解封游戏账号钱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转账3700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高某某共计人民币605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不起诉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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