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望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某某,住望某某**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3月14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3月19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1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望某某**乡**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承包共计85亩土地,承包期限自2011年到2027年共计17年,土地承包协议签订当日,刘某某支付给**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费12万元。

2011年春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准备好种子、化肥,并耕种其所承包的土地。在一块地种植玉米后遭到**村民毁坏,村民不让刘某某种地。为此,刘某某找到**村村民委员会,村委会决定退还其承包费。从2011年8月10日至2012年6月9日期间,村委会陆续退还刘某某土地承包费8.5万元,刘某某二年没能耕种土地。之后,**村民委员会没有给付能力,导致刘某某剩余承包费未能足额退还,村委会对这段期间所造成刘某某耕种土地的损失也没有予以解决。

2013年3月4日,刘某某隐瞒**村已退还其8.5万元承包费的情况下,欲将该85亩土地转包给卫星镇居民孙某某。在**村会计的陪同下孙某某、刘某某在乡经管站核查了土地承包合同、刘某某买地交款票据后,刘某某与孙某某签订土地转包合同,自2013年起至2027年末,孙某某给付刘某某承包费20万元。2018年春,孙某某将阻止其耕种土地的村民程某某等人起诉至望某某人民法院,孙某某在败诉后才知道自己在买地之前,**村委会已经将8.5万元土地承包费退给刘某某的事实。之后,孙某某以刘某某涉嫌诈骗到望某某公安局报案。2019年3月17日,刘某某归案后,其女儿王某某代为赔偿孙某某人民币26万元,并取得孙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作为土地承包人在承包费、损失没有全部给付,没有明确约定解决方式,土地承包合同没有被收回、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刘某某为了自身利益不受损失,将承包权转让孙某某,其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在案发后又能及时退赔全部款项。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