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桂市临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4197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4月2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2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2018年11月5日、2019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6年受害人廖某某通过朋友熊某某在东莞认识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2010年9月,刘某某受邀到桂林参加廖某某的****公司”庆典,期间介绍了**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总裁的美籍华人“***”(中文名:成某某)给廖某某认识,刘某某称成某某是专门做直升飞机生意的,并提出可以通过成某某从美国进口直升飞机到桂林搞旅游项目,刘某某还提出如果廖某某愿意从事该项目,前期先由廖某某投资,先把公司组建起来,后期由刘某某和成某某来融资,刘某某称其是从**生队转业,认识很多空军的领导,可以方便办理相关的手续。后廖某某经过考虑,于刘某某、成某某商量达成了在桂林经营通用航空项目的意向,并决定在成立公司后由成某某占30%的技术股,廖某某占70%的股份,廖某某与刘某某达成私下协议,刘某某占其中的35%的股份,其二人均负责融资。经过多方考察,该项目工程于2012年3月左右在**县**镇**园区开始建设。受害人廖某某负责飞机总装线厂房、停机坪、办公楼等建设,刘某某负责办理注册“桂林**有限公司”的相关营业执照等。在这期间,刘某某多次向廖某某所要资金,称要去北京**局办理注册该公司及直升飞机试航所有的相关手续,并称要花钱疏通关系才能办好这些相关手续。根据调取的银行流水及受害人廖某某提供的汇款回执单显示,自2011年7月至2014年2月27日廖某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汇款给刘某某的账号分别为62284500100******的农业银行卡及卡号为95588202000******的工商银行卡共转账大约1840000元。其中,2012年8月1日刘某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给刘某某30万元,刘某某于2012年8月3日在长春市“****”奔驰4S店花了23.5万元帮其妻子李某某购买的一辆奔驰GLK300小车的首付款,其他钱款有一部分用于消费和转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桂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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