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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6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6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26日,被害人尹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做工程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几天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约尹某某到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楼*******有限公司洽谈工程的有关事宜。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称其有一个在珠海市金湾区的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B片区景观绿化工程项目,价值四亿,该工程可于2018年2月春节前开工,需带部分资金进场施工,叫尹某某和其合作,只要尹某某先给500万元,到时可给一半的工程与尹某某做。尹某某相信后,于2018年1月4日、5日分两次共给500万人民币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收到钱后,一直没有工程给尹某某做。尹某某曾多次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问工程情况,未果后尹某某警觉,并上珠海市政府招标投标网查询,看到该工程是由中铁建负责,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没有关系。后尹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说自己不想做该工程了,要求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把钱退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表示同意,并分三次共退款48万元人民币给尹某某。但后来尹某某多次电话联系不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其所在的*******有限公司找,公司已经没有人在办公,找不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尹某某意识到被骗,于是报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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