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1422021955********,住址:山西省原平市****,户口所在地:原平市****。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怀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4月4日再次被怀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怀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怀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认定:
2010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以能给朱某某承揽到工程需送礼为由,收取了朱某某4.8万元,后工程未承揽成功,朱某某于2010年12月和刘某某要回2万元,2013年6月19日被抓获后,又归还朱某某2万元,剩余8000元至今未归还。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怀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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