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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20223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街道****,原磐石**银行**支行**,现住磐石市**住宅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磐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刘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系朋友关系,在刘某某担任磐石市**银行**时,张某甲、张某乙曾多次通过刘某某购买**理财产品。2017年5月份,张某甲、张某乙二人因有投资理财意向,再次找到刘某某欲购买投资回报率较高、理财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而刘某某利用张某甲、张某乙二人对其的信任和惯性认知,虚构帮助二人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实,实际购买名为“**”的非国有银行发售的外汇理财产品,在“**”理财平台已无法出金的情况下,隐瞒资金流的真实去向,骗取张某甲、张某乙二人投资人民币212100元,并从中套取现金38367元用作个人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磐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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